依據本公司營運規章第二十條(破壞權益之行為)消費商行使消費權(如銷售、推薦、輔導等行為),不得有任何破壞天華公司名譽、權或害其他消費商權之行為。
天華公司對其有停止供貨、並終消費權及解除消費商資格之權,並得請求商譽損害賠償。
天華會員若有下列行為:
- 向會員推廣與天華公司同性質或類似的商品。
- 擔任其他傳銷公司高階主管、顧問或職員等職務。
- 擔任其他傳銷公司講師、演講者,替該公司上課、演講等行為。
- 接受其他傳銷公司舉辦之表揚大會,以及上台領獎等行為。
- 進行業務推廣時,於公司或其個人體系內,推銷非天華公司所提供或同樣之商品,且完成交易。
本公司將以除權處分,特此聲明